刘德华演唱会:
味精用法七忌
味精的化学名称叫谷氨酸钠。它吸湿性强,易溶于水,说是溶于3000倍的水中,也仍能显出鲜味。味精还是一种很好的营养品,主要成分是由蛋白质分解出来的氨基酸,能被人体直接吸收。对于改变人体细胞的营养状况,治疗神经衰弱等都有一定的辅助治疗作用。然而,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不良后果,使味精失去调味意义,或对人体健康产生负作用。为此,请您在味精使用时注意以下几点。一忌高温使用。烹调菜肴时,如果在菜肴温度很高的时投入味精就会发生化学变化,使味精变成焦谷氨酸钠。这样,非但不能起到调味作用,反而会产生轻微的毒素,对人体健康不利。科学实验 明,在70℃ -90℃ 的温度下,味精的溶解度最好。所以,味精投放的最佳时机是在菜肴将要出锅的时候。若菜肴需勾芡的话,味精投放应在勾芡之前。根据高温不应放味精这个道理可以得知,您在上浆挂糊时也不必加味精。 二忌低温使用。温度低时味精不易溶解。如果您想吃拌菜需要放味精提鲜时,可以把味精用温开水化开,晾凉后浇在凉菜上。 三忌用于碱性食物。在碱性溶液中,味精会起化学变化,产生一种具有不良气味的谷氨酸二钠。所以烹制碱性食物时,不要放味精。如鱿鱼是用碱发制的,就不能加味精。 四忌用于酸性食物。味精在酸性菜肴中不易溶解,酸度越高越不易溶解,效果也越差。 五忌用于甜口菜肴。凡是甜口菜肴如“冰糖莲子”、“番茄虾仁”都不应加味精。甜菜放味精非常难吃,既破坏了鲜味,又破坏了甜味。 六忌投放过量。过量的味精会产生一种似咸非咸、似涩非涩的怪味,使用味精并非多多益善。 七忌用于炒黄菜。炒黄菜即炒鸡蛋。鸡蛋本身含有许多谷氨酸,炒鸡蛋时一般都要放一些盐,而盐的主要成分是氯化钠,经加热后,谷氨酸与氯化钠这两种物质会产生新的物质——谷氨酸钠,即味精的主要成份,使鸡蛋呈现很纯正的鲜味。炒鸡蛋加味精如同画蛇添足,加多了反而不美。
婚前买房惹出麻烦一串 律师教您如何规避纠纷
有了房子再结婚,这是很多人固守的传统观念。眼下一套房子动辄三四十万元,刚毕业上班一两年的年轻人,绝大多数连供楼首付的钱都拿不出来。为了早日走进婚姻的殿堂,只能是两人凑钱或是双方父母帮忙,一起供楼还贷。可一旦缘份尽了,两人分手,房子该如何分割?许多纠纷由此引发。日前,记者从我市几大律师事务所了解到,关于婚前房纠纷的咨询已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之一。结合几起典型案例,就如何规避婚前买房纠纷的问题,记者请律师一一详尽解答———
房产两人共有 分手如何还贷
律师:签订内部协议
张先生与 婚前一人出资一半交了首付,在开发区香山花园买了一套房子。为防日后出现纠纷,张先生在签购房合同时,写的是两人的名字。张先生本以为,今后无论如何都不会再出现房产纠纷了。但恰恰是这套房子,让现在的他苦不堪言。
今年2月,两人感情出现危机,后来女方提出离婚。离婚后当然不能再同居一室了。贷款期限是15年,现在才刚刚还了3年。他们想把房子卖掉,还完银行的钱后,再把剩余的钱每人对半分。但在未还完贷款以前,房子没法出手,两人只得继续分半供楼。可是还有漫长的12年才能还清贷款,这其间如果有一方不按月到银行还钱,另一方不得断供,只好全额负担。张先生想付钱给女方,将这套房子买下,可是房产 明明写着此房是两人共有,张先生依然不能拥有独立的产权。张先生苦思冥想,不知如何是好。
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曲学松律师解答:张先生夫妻二人的银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两人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但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规定,债务的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。本案中,贷款银行如果考虑自身利益而不同意一方退出贷款合同,那么在对银行的债务上,双方都不能免除自己的还贷义务。但因为双方已经离婚,如果要求双方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共同承担还贷义务,显然不太现实。要想解决问题,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协议,明确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,由该方承担还款义务并返还对方所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,同时约定在还清贷款可以过户时,对方应当予以配合,还应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。但该约定不能对抗银行,一旦约定的还款方不能还贷,另外一方仍需对银行承担还贷义务,但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。
婚前双方出资 房 该署谁名
律师:最好两人共同署名
梁女士与男朋友谈婚论嫁,打算买房子。两人看好了芝罘区通世新城的一套房子,首付是11万元,男朋友说他有积蓄6万元,梁女士说自己可凑5万元。两人一起交上了首付,男朋友与开发商签定了购房合同。办房产 时,梁女士希望写自己的名字,但又不好向男友开口;不写,又担心万一离婚,自己的权益没法维护,她一时陷入两难境地,心中陡添不少烦恼。
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于广清律师解答: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,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。《物权法》规定:不动产权属 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 明。尤其对于结婚登记之前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,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产权 时,最好都写上两个人的名字和身份 号码,并对各自的份额进行公 ,由房屋登记机构在产权 上载明“共有”字样。如果仅登记在一方名下,有可能婚后双方发生争执时,一方主张房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,这对另一方来说,是十分不利和不公平的。因此,有的人将这种做法谑称为“晴天备好的雨伞”。
婚前一方首付 婚后共同还贷
律师:双方共同拥有此房
去年,温先生贷款给儿子在芝罘区福莱花园买了一套楼房,房产 上写的是儿子的名字。今年,温先生的儿子搬进新房结婚了。温先生说:“房子首付是我交的,贷款就由你们来还吧。”儿子同意了,儿媳心里却犯起了嘀咕:“房产 是丈夫婚前办理的,现在我们一起还贷款,等房款还清,万一离婚了,这房有没有我的份?房价年年在涨,一旦离婚,增值部分我也能享受吗?”
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衣静涛律师解答:最高院关于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规定: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。温先生以儿子的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。因房产 在婚前便已办理,因此应认定是儿子的婚前财产。但房屋其余贷款是儿子夫妇婚后共同偿还,因此婚后二人所偿还的贷款,应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。根据《婚姻法》有关司法解释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,属于“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”。所以,房子在婚后增值的部分,同样应视为二人的婚后共同财产。温先生儿媳婚后的合法权益完全可得到保障,不需担心。
父母帮忙买房 未打出资借条
律师:应签署赠与合同
李女士老家在蓬莱,2006年大学毕业后,在芝罘区找到了一份工作。去年春天,她与男友相识,男友家住芝罘区,家境较好。去年,两人准备结婚,看好莱山绿色家园一套房子,当时售价35.5万元。男方父母表示可承担大部分的房款。李女士的父母拿出了10万元,贴补女儿买房。
李女士的男朋友拿着钱去办了房产 ,房产 上写的是他的名字。当时,李女士根本没有在意。后来,李女士的父母又拿出5万元,让两人装修婚房。李女士的父母两次给女儿钱,都没有打借条。在双方父母的帮助下,小两口欢欢喜喜结了婚住进了新房。可是过了不到半年,两人就闹起了离婚。让李女士气愤的是,男方竟然偷偷把房子卖了!对此,男方却振振有词:“房产 是结婚 以前办的,属于婚前财产,房产 写的是我的名字,我想怎么处置,不用与别人商量。”李女士越想越委屈,究竟应该如何做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呢?
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王仙波律师解答:最高院关于《婚姻法》的解释规定,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。本案中,李女士父母为了女儿结婚,先后出资15万元帮其购房、装修,因此,李女士可依据其父母出资占该房产的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。如果男方否认李女士父母出资的事实,那么在诉讼过程中,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,谁主张谁举 ,李女士父母应当对于给付款项的行为提供相应的 明,否则,李女士无法对父母出资的行为主张权利。现实生活中,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金钱往来,应留有字据或书面记录。如条件允许,可进行公 或律师见 。另外,支付款项时,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,以便留下 。婚前的男女,双方家庭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时,可以约定对房产按份共有,约定各自的份额,或是约定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,对另一方负有债务;也可与对方协商,采取婚前财产公 的方式来避免纠纷。
婚前财产公 有效规避纠纷
记者日前从市公 处获悉,去年,该处共办理夫妻婚前财产公 、婚后夫妻财产协议100多件,呈逐年上升趋势,婚前财产公 已逐渐被公众所认可。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李莉律师认为,从法律角度看,婚前财产公 起到一个 作用,可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。随着社会的发展,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,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,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,也是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。婚前财产公 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、范围、价值和产权归属,是解决婚姻、财产纠纷的可靠 ,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,预防婚姻纠纷,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很有帮助。YMG记者 白晓娟 通讯员 王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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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产公 的程序:
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 处提出申请,填写公 申请表,并应当提交:
(1)申请人的身份 明;
(2)协议书草稿(当事人书定协议有困难的,公 机关可以代为书写);
(3)有关的产权 明,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 ;
(4)其他有关的 明材料,如己婚夫妻的结婚 书等。